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核算
1、界定標準:
原料和主要材料的提供方--委托方
以下情況不屬于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②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上述三種情況,不論在會計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受托方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2、雙方義務:
委托方:消費稅納稅人.
受托方:增值稅納稅人和消費稅代收代繳義務人(個人除外).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的繳納
(1)納稅環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時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受托方是個人的除外).
(2)受托方未按規定代收代繳消費稅的處理
委托方:補繳稅款
已直接銷售的--按銷售額計稅;
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受托方:處以應代收代繳消費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4、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計算
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時,應按受托方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售價計算納稅;沒有同類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1)實行從價定率:應納稅額=(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應納稅額=(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比例稅率+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
委托加工物資的消費稅的會計核算怎么做?
答:1、企業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應交消費稅
貸:銀行存款
2、企業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銷售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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