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稅額抵繳欠稅分錄
為了解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既欠繳增值稅,又有增值稅留抵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規定,對納稅人因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而產生期末留抵稅額的,應以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
納稅人發生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時,按以下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一)增值稅欠稅稅額大于期末留抵稅額,按期末留抵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二)若增值稅欠稅稅額小于期末留抵稅額,按增值稅欠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的會計處理?
答:簡單理解就是說,對于納稅人有增值稅欠稅,又有進項留抵稅額的情況下,納稅人應當按欠稅金額與進項留抵稅額較小者用紅字作: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抵減欠繳稅款時,應按欠稅發生時間逐筆抵扣,先發生的先抵.抵繳的欠稅包含呆賬稅金及欠稅滯納金.確定實際抵減金額時,按填開《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通知書》的日期作為截止期,計算欠繳稅款的應繳未繳滯納金金額,應繳未繳滯納金余額加欠稅余額為欠繳總額.
若欠繳總額大于期末留抵稅額,實際抵減金額應等于期末留抵稅額,并按配比方法計算抵減的欠稅和滯納金;若欠繳總額小于期末留抵稅額,實際抵減金額應等于欠繳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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