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種情形下要滿足以下條件:(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勞動者未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情形。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了防止 企業不得不跟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第一次跟員工定立合同,定多少年合適?
答: 訂一年或三年
老師 那個無規定期限勞動合同里的就是那個用人單位滿一年都沒有簽合同,那其實簽合同的日期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是簽合同的時間,還是滿了一年的第一天為簽合同時間
答: 入職一年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視為無固定期合同 但是單位還是要補簽書面勞動合同,日期從入職開始,合同期限是“無固定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固定期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雖然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續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各項勞動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為什么用人單位還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答: 因為就是那個企業這邊他把那個條件改了,對那個勞動者而言,他就不太公平,所以說不同意續訂也是要支付補償金。


魚 追問
2016-10-28 14:03
吳月柳 解答
2016-10-28 12:04
吳月柳 解答
2016-10-28 12:08
吳月柳 解答
2016-10-28 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