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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是對于行駛在公共道路的車輛和航行于中國境內河流、湖泊或領海口岸的船舶征收的一種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只對個人和外國僑民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征收。使用牌照稅以行駛的車、船為征稅對象。凡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除規定可以免稅的以外,都是使用牌照稅的納稅人。稅率采用定額幅度制度。各省(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內確定適用稅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財政部核準實施、備案。船舶規定統一的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950年1月政務院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確定全國統一征收使用牌照稅。1950年4月,財政部頒發了《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草案》試行。1951年9月,政務院正式公布施行《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1973年簡化稅制,把對國內企業征收的這種稅,并入了工商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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