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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外購的固定資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很明顯,此牌照費是“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支出”,因此,應合并到汽車的原值,記入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補充:1、稅法既然已經有明確規定,你再自行處理,那就有可能被視為違法。 2、如果汽車牌照不是拍賣得來,而是正常選號得來,你是怎樣處理呢?還不是一樣嗎? 3、以后賣出去時自有那時的處理辦法,不用過多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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