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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是對行駛于國家公共道路的車輛和航行于國內江河、湖泊或領海口岸的船舶征收 的一種定額稅。早在國民黨統治時期,就曾將原來的"車捐"、"船捐"合并為"使用牌照稅"。新中國成立后,各地區單訂辦法征收使用牌照稅。1950年1月,政務院頒布的 《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也列有此稅,并于同年4月由財政部擬定了《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 (草案)》,統一征稅辦法開始試行。1951年9月,財政部重新修訂征稅辦法,并在原稅名前加上"車船"二字,報經政務院批準,公布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其征稅范圍在車輛方面分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又分為乘人汽車、載重汽車、機動自行車; 非機動車分為畜力車、人力車和自行車。在船舶方面分為機動船和非機動船,其中機動船按凈噸位,非機動船按載重噸位課稅,再分別劃分為若干個等級。同時,根據不同類別或等級的車船規定不同的固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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