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財會[2006]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收入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本準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
第三條 長期股權投資、建造合同、租賃、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二章 銷售商品收入
第四條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 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 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 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條 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
第七條 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
第八條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銷售折讓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
第九條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銷售退回,是指企業售出的商品由于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
第三章 提供勞務收入
第十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第十一條 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 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 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四) 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二條 企業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一) 已完工作的測量。
(二) 已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
(三) 已經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當期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當期勞務成本。
第十四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 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按照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勞務成本。
(二) 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第十五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
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處理。
第四章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第十六條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等。
第十七條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 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分別下列情況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
(一) 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
(二) 使用費收入金額,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收入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 收入確認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包括確定提供勞務交易完工進度的方法。
(二) 本期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的金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修訂通知
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范收入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現就做好該準則實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執行本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
二、母公司執行本準則、但子公司尚未執行本準則的,母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調整子公司的財務報表。母公司尚未執行本準則、而子公司已執行本準則的,母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可以將子公司的財務報表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進行調整后合并,也可以將子公司按照本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將子公司按照本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直接合并的,應當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披露該事實,并且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會計政策及其他相關信息分別進行披露。
企業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進行處理,但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三、企業以存貨換取客戶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 政 部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