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低于個人所得稅嗎
答:中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率極低,企業所得稅的實際稅負遠低于個稅,于是單向的"穿底"就成了一個普遍現象.
"1元月薪"的中國高管
高管如果按照正常水平領取工資,正常情況下將面臨45%的邊際稅率,按照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稅前可抵扣的費用非常少,這意味著稅后收入將極大地減少.反之,如果把工資報酬留在企業中,再將自己的日常開支等納入企業的財務支出,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就是支出費用化了,自然也就沒有納稅一說了.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穿底".
中國的所得稅制跟大多數國家類似,針對自然人和法人設置了不同的所得稅,但與大多數國家不同的是,中國缺乏對兩種所得稅之間的有效銜接.個人所得稅采取了累進制,其中工資薪金所得從3%的稅率逐步提高到45%,勞務報酬的最高稅率也達到40%.這種累進稅率的設計充分體現了個稅的收入調節的目標:低收入者少交稅、高收入者多交稅.企業所得稅設計了比例稅率,2007年之前是33%,之后是25%.單純就法定稅率來說,個稅的最高稅率遠高于企業所得稅,這是激勵所得稅"穿底"的第一重因素.
實際的情況比以上這些要嚴重.中國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遠低于法定稅率,雖然法定稅率是25%,但實際稅率僅為13%左右.造成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過低的原因,一方面是各種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例如工業開發區、西部地區、高新技術企業都享受了15%的優惠稅率,小微企業減半征收后的所得稅稅率僅為10%;另一方面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率極低,中國每年有40%的企業是不繳納所得稅的,這其中有一部分是因為虧損,但更大一部分是收到征管難度和力度的困擾.此外,企業所得稅還有各種名目繁多的減免和減征,例如研發和環保支出都可以多扣除相應費用.實際稅率過低,是激勵所得稅"穿底"的第二重因素.
企業所得稅征收了,并不就必然意味著企業承擔了相關支出.中國的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過程中,一般會承諾兩種類型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減免和返還.企業所得稅減免一般有"三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也就是頭三年免征,后三年征一半,這個政策干擾了稅收征管本身,因此近年來用的較少.稅收返還是所有地方幾乎都會用到的政策,常規的做法,是將地方財政分享的部分返給企業,中央財政要拿走企業所得稅收入中的60%,地方可以將剩余的40%再退給企業.這意味著,企業真正承擔的實際稅負,比我們計算的13%的企業實際稅率更低.這是激勵所得稅"穿底"的第三重因素.
當然了,企業不僅要交所得稅,還要交流轉稅和一些附加稅.按照目前的稅制,流轉稅主要是增值稅,小企業一般都是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正常情況下,一個小企業的綜合稅負可以控制在8%以下.8%的企業稅負和45%的個人稅負,兩者之間的巨額差距就是"穿底"的真正得益.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標準與個人所得稅是否一樣?
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繳計算
個人所得稅征繳規定
1、關于年金,主要是針對企業繳納的部分,要依法計算個稅,但是不是加入工資計稅,而是單獨計算個稅.具體規定如下:
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
(1)按月繳納企業繳費的,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應納稅額=年金的企業繳費×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2、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時,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后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你單位目前尚未建立個人賬戶,只是在賬面反映該項目,暫不需要計算繳納個稅,個稅是在員工取得所得時才扣繳的.
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扣繳的計算方法
根據某企業例子計算如下:
(一)、甲單位企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按職工2015年度工資總額的5%標準計算,按月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未超過年金試行辦法的標準,屬于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單位繳納計入個人賬戶部分,個人暫不納稅.
(二)、3人當月工資計稅:
1、年金個人繳費的稅前扣除限額分別為:41480÷12×3×4%=414.80(元).
2、3人按本人2015年度工資總額的1.25%標準計算,2016年1月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扣項為:
大強:450000×1.25%÷12=468.75(元)(超過414.80的部分,不可以扣除).
中強:140000×1.25%÷12=145.83(元)(未超過扣除限額,可以據實扣除).
小強:60000×1.25%÷12=62.5(元)(未超過扣除限額,可以據實扣除).
【注】:以上計算僅供參考,不作為實際稅收標準.
企業年金企業所得稅扣稅標準
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4]第20號),企業年金的繳費額度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
企業繳納的年金在計算繳納所得稅時能否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內,準予扣除.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基本養老以及個人的商業養老保險共同構成養老保障的三大支柱.作為養老保險的補充,企業年金由企業方和員工方共同繳費構成.基本養老是強制性的,任何企業都必須執行,且允許稅前扣除.而企業年金卻是企業自愿的,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年金制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另外,由于企業年金采取的是自愿的原則,并不一定涉及所有職工.因此,企業所得稅只能根據已納入企業年金范圍的職工的工資總額這個基數計算扣除.
【示例】
某企業有員工200人,2015年度工資總額為960萬元.企業如果為全體員工繳納年金,繳納額應不超過960×1÷12=80(萬元),允許稅前扣除的企業年金為960×5%=48(萬元),企業繳納了80萬元的年金,則有80-48=32(萬元)不得稅前扣除.如按照自愿原則,企業只有150人繳納企業年金,150人的工資總額為720萬元,繳納額應不超過720×1÷12=60(萬元),允許稅前扣除的企業年金為720×5%=36(萬元),企業繳納了60萬元的年金,則有60-36=24(萬元)不得稅前扣除.因此,企業2015年繳納的年應該以2014年工資的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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