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考核政府采購的公平競爭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1)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3)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4)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5)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7)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8)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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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苗?:品牌信息審查標準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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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陽光:好好好好好好好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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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怒的金魚: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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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文靖:不合理也就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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