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收取的保險費能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p>
因此,代表保險費用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也不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嗎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因此,只要該筆貨物銷售交易不屬于以上情形,就可以給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售貨物收取的保險費能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增值稅發票并不是想要開具或客戶要求開具,就能夠開具的。如果財務人員對于增值稅發票開具的范圍跟要求還不了解,有空一定要跟會計學堂網老師在線探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