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對旅游業稅款計算有什么影響?
核算規范的旅行社營業收入確認方法一般是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在確認收入發生時,無論是否開具營業稅發票、無論是否已經收回賬項,按確認收入的總額扣除代收代付的款項的差額作為計算營業稅基數.
"營改增"后旅行社預收客戶款項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沒有確認為收入也要計算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額,這是"營改增"后在流轉稅計算方面的最大不同.當然從供應商一方獲得增值稅發票上載明的稅額一般可抵扣,應交增值稅額是按照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計算得來.
旅游行業,營改增后怎么計算增值稅?
答:旅游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有兩種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選擇.
一是選擇采用"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方法,以實際收取的費用為銷售額,按照6%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以經營辦公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計算實際應交的增值稅.由于這種方法,進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比較難,一般旅游業者都不采用.
二是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這種方法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計入成本,也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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