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差額征稅的發票怎么入賬?
旅游行業納稅人營改增后無論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均存在可以差額扣除的政策規定,但該規定不是強制的,旅游行業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業務特點自愿選擇是否實行差額征收.
如果選擇差額征收,無論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在計算納稅時均可扣除上述政策規定的5項費用;如未選擇差額扣除征收方法,則可按收取的全額計算銷項稅金或應納增值稅額.
因此,對于營改增后旅行社差額征稅會計分錄,如下:
實行差額征收計稅方式的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支付差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
對于期末一次性進行賬務處理的企業,期末,按規定當期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
拓展資料:旅行社企業,在營改增后可繼續執行差額征稅政策,在銷售額中減去客人的的車票、機票、火車票等.但是,現實中,這些交通類的票據往往需要先交給客人使用之后,下車或者下飛機后才能再收回.于是,就造成了有些客人因為保管不善,而造成了車票、機票找不到的情況,從而給旅行社造成了一些損失.
關于旅行社行業差額征稅的相關扣除憑證問題,原則是,理應是以相關發票作為抵扣依據的,但是綜合考慮行業的特殊性,在營改增后,國家稅務總局于2016年發布的第69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中,第九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票原件交付給旅游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交通費發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綜上所述,旅行社企業只要在手中保留了客人車票、機票等相關交通發票的復印件,是可以按規定從銷售額中減去這部分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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