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宣傳費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問題所述業務宣傳費和宣傳品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我們認為可以按規定抵扣,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相關案例分析:業務宣傳費可以進進項抵扣嗎?
答:可以抵扣.
根據《增值稅暫條條例》規定,是否可以抵扣,需符合三個條件:
一、受票方為一般納稅人(不包括選擇按簡易征收的一般納稅人)
二、取得抵扣憑證
三、用于應稅項目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業務宣傳費可以進進項抵扣嗎?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取得了增值稅應稅服務(比如廣告宣傳服務),且該宣傳活動并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進項稅的項目,則可以抵扣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