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前未取得發票卻稅前扣除可以嗎?
匯算清繳時未取得發票,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p>
前一年的費用,隔年取得發票,可否在前一年稅前扣除:
企業2014年12月份發生的審計費,當年雖然未取得發票,但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屬于當年的費用,那么企業在進行2014年4季度所得稅申報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且在匯算清繳期內取得該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申報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就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匯算清繳前未取得發票卻稅前扣除可以嗎?答案是不可以的,相關法律要求必須要有發票,如果還有不懂得或者想知道更多的財務知識,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