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外購貨物出口如何退稅?
答: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且同時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凡同時符合條件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下同)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下同)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
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外購貨物可以退稅的比例、退稅計算辦法、以及所需要的憑證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152號)文件執行.
生產企業外購貨物出口一般屬于視同自產,可以采用免抵退辦法辦理退稅.
生產企業外購貨物出口沒有發票如何退稅?
答:一般都是需要取得發票的;
由于未取得發票,沒有進項抵扣,也就是說期末留底減小,那么就算免抵退申請退稅了,也是沒有稅額退回的(除非原來的留底和其他進項就很大).
根據相關規定:
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須相符,否則不得申報出口退(免) 稅.
因此,按政策對外購視同自產貨物沒有取得發票是不得辦理退稅的;
但是實務操作中,這類業務是不是取得了進貨發票稅局是不得而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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