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增所得額彌補虧損要處罰嗎?
稅務查增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
現就稅務機關檢查調增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問題公告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所得稅彌補虧損要怎么彌補?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是指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的利潤總額用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的政策。
比如,公司當年虧損500萬,則無所得稅,此后
第一年利潤50萬,仍然不用交稅
第二年利潤50萬,仍然不用交稅
第三年利潤50萬,仍然不用交稅
第四年利潤50萬,仍然不用交稅
第五年利潤50萬,仍然不用交稅
第六年利潤50萬,需要交納所得稅,盡管之前的500萬虧損還沒有彌補過來,但是由于已經超過了五年,則失效。要按照50*25%交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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