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發現有調整的項目如何處理?
我國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季度(月份)預繳稅款,年終匯算清繳的制度。所得稅清算的時間往往在次年1月至5月進行。其步驟是:
企業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先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然后,稅務機關對企業自行匯算清繳的款項進行審核,審核有誤時再按稅務機關規定的要求進行調整。在會計實踐中,對于由稅務機關(審)核定或由企業自查得出應樸(退)企業所得稅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尚未明確規定,企業對上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的處理,目前主要有三種不同做法:一是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核算;二是通過“所得稅費用”賬戶核算。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怎么做會計分錄?
1、應補繳稅額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3、調整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多繳稅額的,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6、調整未分配利潤,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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