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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質權指因擔保債權,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不動產,在債務人無法清償的情況下變賣不動產并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的物權。[1]
依照質權的客體不同為標準,質權可以區分為動產質權、權利質權和不動產質權三種類型。動產質權是以動產為標的的物權,不動產質權是以不動產為標的的質權,而權利質權則是以可讓與的動產性質的財產權為標的的質權。我國現行立法僅承認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臺灣地區亦同。而法國、日本民法則在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之外,還承認不動產質權。由于不動產質權的設定需要移轉不動產的占有,已經導致其在當今日本幾乎沒有得到利用,而且隨著抵押權擔保的普及和運用,其適用范圍更進一步縮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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