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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于2011年3月31日經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 25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申報管理、資產損失確認證據、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非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投資損失的確認、其他資產損失的確認、附則8章52條,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實施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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