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規定
相關規定:
本辦法所稱財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財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財產,存貨、固定財產、無形財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財產等非貨幣性財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財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財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財產,但符合《通知》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財產損失).
企業財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財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于專項申報的財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下列財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財產的損失;
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企業固定財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企業生產性生物財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財產損失;
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看完文章,你對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規定了解清楚了嗎?對于哪些情況下的財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你明白了嗎?更多相關資訊盡在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