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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
2009年4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發〔2009〕79號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8條,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3〕1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13號)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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