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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在本次財務制度改革以前,全國各類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沒有統一的標準,除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中有業務招待費的支出標準外,其它各類企業基本上沒有標準(1992年6月頒布的《股份制試點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采納了外商投資企業的標準)。國營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支出采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等不同情況確定不同限額,企業在限額內掌握開支的招待費實報實銷、年終審計的辦法。這種管理辦法,不利于為各類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也不利于政府職能部門轉變職能,加強財務監督。此次財務改革,對各類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標準進行了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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