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
債權擔保
債權擔保的內容即擔保權與擔保義務組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的擔保權因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的性質不同,也表現不同的屬性。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范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為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此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為一種債務,而于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
保證合同內容: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保證的方式; 保證擔保的范圍; 保證的期間;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抵押合同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抵押擔保的范圍;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質押合同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質押擔保的范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合同擔保和合同擔保制度有什么區別
答: 您好,一、兩者的概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合同擔保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兩者都旨在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二、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的區別 1、合同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范疇。 2、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 3、合同擔保較之合同保全而言,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像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
什么是財務擔保合同?
答: 您好,財務擔保合同是指當特定債務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債務工具條款償付債務時,要求發行方(擔保方)向蒙受損失的合同持有人(一般為債權人)賠付特定金額的合同。
一名會計如何讓領導給你主動加薪?
答: 都說財務會計越老越吃香,實際上是這樣嗎?其實不管年齡工齡如何
為什么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主合同解釋從合同不是也解除了嗎?
答: 你好 ;? ?1、主合同解除,擔保合同并不一并隨之解除。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由此可知,主合同解除后,擔保合同并不當然解除,擔保人仍需承擔擔保責任。此處主合同的解除方式不以《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法定解除為限,也包括《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約定解除的情形,本案即屬于約定解除的情形。主合同解除而擔保合同效力不受影響,不構成擔保從屬性的例外情形。原因在于合同解除后產生的民事責任為主合同債務的一種變形,在債權債務關系上并不喪失同一性,故擔保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合同效力不因此受影響。所以,在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仍需對主合同解除后債務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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