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擔保和合同擔保制度有什么區別
瀟灑的荷花
于2020-07-22 18:21 發布 ??872次瀏覽
- 送心意
王雁鳴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0-07-22 18:44
您好,一、兩者的概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合同擔保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兩者都旨在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二、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的區別
1、合同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范疇。
2、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
3、合同擔保較之合同保全而言,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像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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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兩者的概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合同擔保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兩者都旨在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二、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的區別
1、合同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范疇。
2、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
3、合同擔保較之合同保全而言,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像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
2020-07-22 18:44:52

你好!同學!很高興為你解答!請稍等!
2021-12-03 15:57:35

你好,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其相對于主合同是獨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對獨立性,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是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但從合同由特別約定的除外。未規定主合同解除下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導致擔保合同解除,所以要看具體是怎么約定的
2020-07-06 09:23:06

你好,一般不超過標的物的20%的
2019-07-23 16:05:56

C(1)主合同有效,債務人應當履行主合同,100%的責任,不談與誰分擔,選項A錯誤;(2)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要么不承擔賠償責任,要么探討“對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而非“對主債權額”)如何承擔責任,選項BD錯誤。
2024-06-01 15: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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