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財務擔保合同?
良辰有雪
于2024-12-23 20:34 發布 ??162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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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艷紅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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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財務擔保合同是指當特定債務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債務工具條款償付債務時,要求發行方(擔保方)向蒙受損失的合同持有人(一般為債權人)賠付特定金額的合同。
2024-12-23 20:35:05

同學您好,融資支付成本記財務費用-利息支出
2022-12-19 20:28:31

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費用。
2024-01-08 19:07:54

您好,一、兩者的概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合同擔保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兩者都旨在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二、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的區別
1、合同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范疇。
2、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
3、合同擔保較之合同保全而言,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像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
2020-07-22 18:44:52

你好 ;? ?1、主合同解除,擔保合同并不一并隨之解除。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由此可知,主合同解除后,擔保合同并不當然解除,擔保人仍需承擔擔保責任。此處主合同的解除方式不以《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法定解除為限,也包括《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約定解除的情形,本案即屬于約定解除的情形。主合同解除而擔保合同效力不受影響,不構成擔保從屬性的例外情形。原因在于合同解除后產生的民事責任為主合同債務的一種變形,在債權債務關系上并不喪失同一性,故擔保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合同效力不因此受影響。所以,在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仍需對主合同解除后債務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擔保責任。
2022-02-17 11: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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