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吸收合并企業的留抵稅額可否結轉抵扣
被注銷企業符合條件的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結轉至你公司繼續抵扣。被注銷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需要核實被注銷企業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一式三份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被注銷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交納稅人一份,傳遞新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一份。根據民法和物權法,法人不因合并和分立對擁有的財產和債權債務而消亡。因此,是可以結轉抵扣的。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可結轉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以下簡稱55號公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對于55號公告的規定,需要關注以下3個問題:
第一,55號公告規定的增值稅留抵稅額結轉抵扣的適用條件。雖然55號公告規定了資產重組中原增值稅納稅人的留抵稅額可以結轉抵扣,但是這種結轉抵扣需要同時滿足以下4個條件:一是資產重組中的原納稅人必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為小規模納稅人不會涉及留抵稅額問題。
二是資產重組中,新納稅人必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這也是留抵稅額能夠結轉抵扣的必要條件。三是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中,必須是將全部而不是部分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新納稅人。13號公告規定的企業資產重組中規定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既涉及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又涉及部分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而55號公告中能夠實現原納稅人留抵稅額結轉抵扣的情況必須是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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