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計提差異如何處理?
一般每個月計提和發放各一次,先計提,后發放的時候有差異的話,在發放的同時就應該處理,分錄就跟計提差不多,計提少了補提,計提多了沖回。
計提工資的分錄為:
借:生產成本
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發放工資時的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
為什么要計提后發放,原因為:
1、權責發生制要求當月發生的費用要記在當月,而實際工作中,工資發放是必須等到該月過完了才能發放,就造成工資計算和發放的滯后性,所以,在該月月末需要根據歷史情況或者用別的手段暫估該月發生的工資費用,做計提分錄入賬。這樣就滿足了權責發生制的要求。
2、會計法和會計準則都有明確的規定,每月發放工資,都需通過“應付職工薪酬”進行核算,如果工資不進行計提核算,就無法通過“應付職工薪酬”進行核算。
注意,如果是當月工資當月發放,工資就不要計提,而是月底分配工資,比如工資分攤到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中去。
實發的工資和計提的工資有差異個稅怎么處理 ?
應該以實際發放的數額為基數扣繳個人所得稅而不是以計提的數額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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