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抵扣進項怎么入賬?
“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稅務機關認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后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后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
[解讀] 確認了財辦會[2016]27號的征求意見稿的處理辦法,核算內容里增加了36號文中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進項稅額分兩年(13個月)抵扣的處理。
例:公司購入不動產或購進物資用于在建工程,取得發票并經稅務認證,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發票注明的不含稅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發票注明稅款的60%入賬)
——待抵扣進項稅額 (按發票注明稅款的40%入賬)
貸:銀行存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
購入物資改變用途,用在建工程(自建)情況。通常這種物資材料在分批購入,取得發票并經稅務認證,會計處理為:
借:在途材料/材料采購等 (發票注明的不含稅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按發票注明稅款的100%入賬)
貸:銀行存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
在轉變用途的當期,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按原發票注明稅款的40%入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按原發票注明稅款的40%入賬)
從改變用途的當月算起,第13個月時,從“待抵扣進項稅額”轉入 “進項稅額”,進入當期實際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36號文規定: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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