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借款投入怎么做賬?
對于股東借款在前,投資入股在后的行為,2002年4月29日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于虛假出資認定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2】第97號)解釋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賬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后以股東名義作為投資追加注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借款的股東也未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而是公司將股東所借資金在該公司銀行賬戶之間內部轉賬,股東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此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行為。
合法的公司和股東的借貸關系:
股東借款在不違反公司章程的情況下應當經過全體股東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東借款應當與公司簽訂借款協議,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權利、義務,按期還本付息,股東借款數額不應超過其股份數額,借款時間不宜超過1年,對于借款進行了必要的財務賬務處理,股東的借款不應當出現有損于其他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等。
股東入股的資金做會計分錄
一、股東入股的資金會計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二、一般企業實收資本應按以下規定核算:
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3、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折合;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折合,因匯率不同產生的折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投資的,對已歸還的投資應當單獨核算,并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實收資本的減項單獨反映。
三、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作為資本投入企業的各種財產,是企業注冊登記的法定資本總額的來源,它表明所有者對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實收資本的構成比例是企業據以向投資者進行利潤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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