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投資損失賬務處理
(一)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而計入所有者權益的,處置該項投資時應當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按相應比例轉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轉讓財產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和轉讓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以,企業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其計稅基礎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應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長期股權投資損失確認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差異
企業根據會計準則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損失,屬于會計處理的內容,在企業所得稅上不予確認,應根據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在稅務處理上,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確認,才允許在稅前扣除。長期股權投資出現以下一項或若干項情形時,才能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的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被投資方已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或被注銷、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的改組計劃等;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被投資方的股票從證券交易市場摘牌,停止交易1年或1年以上;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進行清算。
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財產損失,或者已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應扣除可收回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款后,再確認發生的財產損失。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情形,應依據下列證據認定財產損失:有關被投資方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工商部門注銷、吊銷文件,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有關資產的成本和價值回收情況說明,被投資方清算剩余財產分配情況的證明。
長期投資損失了該怎樣做分錄?
首先,確認此筆長期投資完全損失,全額計提計入減值準備:
借:投資收益-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貸: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同時,根據企業高層的簽批(如董事會決議),注銷此筆長期投資:
借: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貸:長期投資
如果此等投資屬于以前年度,根據企業管理要求(考核目標設定等),可以對上述確認的長期投資減值結轉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投資收益-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進一步調利潤分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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