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經營凈利潤如何正確的列報呢?
答:會計學堂了解到,《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有明確的規定說明標題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分別列示持續經營損益和終止經營損益。不符合終止經營定義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其減值損失和轉回金額及處置損益應當作為持續經營損益列報。終止經營的減值損失和轉回金額等經營損益及處置損益應當作為終止經營損益列報。
第二十七條
對于當期列報的終止經營,企業應當在當期財務報表中,將原來作為持續經營損益列報的信息重新作為可比會計期間的終止經營損益列報,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五條(六)、(七)、(九)、(十)的規定披露可比會計期間的信息。
同時,企業應當在當期財務報表中相應調整各個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后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業改變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出售計劃的原因;
(二)可比會計期間財務報表中受影響的項目名稱和影響金額。
第三十二條
終止經營不再滿足持有待售類別劃分條件的,企業應當在當期財務報表中,將原來作為終止經營損益列報的信息重新作為可比會計期間的持續經營損益列報,并在附注中說明這一事實。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分析,對于終止經營凈利潤的列報,相信您現在應該清楚了。更多會計知識,趕緊支持我們網站文章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