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攤銷年限是多少?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租入固定資產的裝修支出,如屬于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如租入固定資產的裝修支出屬于其他長期待攤費用,貴行會計攤銷期限為5年,不低于3年,符合稅法規定,不存在稅會差異,不涉及納稅調整。
如租入固定資產的裝修支出屬于租入固定資產改建支出,企業會計攤銷期限為5年,稅法規定攤銷期限為剩余租賃期限,如果剩余租賃期限長于5年,則存在稅會差異,前5年做納稅調增,5年后做納稅調減會計學堂整理的。
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攤銷年限,改良租來的固定資產的攤銷年限和租賃時間有一定關系,雖然設定有3-5年的區間,但具體的計算還得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