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清算條件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6】187號文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主動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另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者自用的;(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土地增值稅清算
土地增值稅清算,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后,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結清該房地產項目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稅款的行為. 土地增值稅清算需要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
納稅人應當如實申報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保證清算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提供優質納稅服務,加強土地增值稅政策宣傳輔導.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對納稅人清算申報的收入、扣除項目金額、增值額、增值率以及稅款計算等情況進行審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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