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屬于預付款性質的發票
根據發票的開具規則,在銷售方或服務提供方在預收款時開具的發票也是合法的。因此,我們首先需要對發票對應的經濟事項分清楚,看是不是屬于預付款的性質。如果屬于預付款性質的發票,即便是跨年了,也是可以的。比如,企業與電視臺簽署了2017年一季度的廣告合同,合同約定電視臺從2017年的1月1日開始播放企業的廣告。假如企業在2016年12月底前支付了廣告費,電視臺也在2016年12月31日開具了發票。如果財務人員是跨年后的2017年1月15日才收到發票,完全可以把該發票做在2017年1月份的賬里,然后在2017年度進行稅前扣除。
二、屬于存貨采購的發票
對于存貨,即使收到發票也并不意味著馬上可以稅前扣除,因為存貨必須要經過入庫、領用、生產、銷售等環節后才可以在稅前扣除。如果發票是上年的,但是存貨在次年才完成入庫等程序,當然上年的發票也是可以做在次年的。比如,企業在2016年12月31日收到一批貨,發票隨貨到的,該批貨物于2017年1月3日驗收合格后入庫。此處,發票雖然是2016年的,但是可以正常做在2017年度,也沒有什么納稅調整。
三、如果是2016年的費用,開具時間也是2016年,但是報賬時間和付款時間卻是2017年。該怎么處理?難道只能追補嗎?
這種情況卻是經常存在,比如銷售人員12月份出差,知道元旦節后才來報銷差旅費。針對這種情況,企業會計人員需要做兩件事情,通知各部門要報賬的盡可能在年底前報賬,如果因各種原因不能報賬的應向財務部提供預計報賬中發票時間是2016年的金額。財務部一方面根據預估的金額確認相關費用,另一方面確認相關負債。
因此,跨年有發票沒那么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