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預計殘值率能否變更
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的規定:第十九條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所以,在會計核算上,企業可以按實際情形對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的改變作會計估計變更;在稅務上,不得變更。如果企業對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的改變作會計估計變更了,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需對此塊的稅會差異進行納稅調整。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攤銷年限限制如下:
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有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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