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辦法的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企業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某房屋 3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0000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某房屋) 60000
貸:銀行存款 3150000
注:記入待抵扣的稅額一定要在第一次抵扣后第13個月時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辦法的時間界定
首先在時間上以2016年5月1日為界,只有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適用分兩年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實際上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在銷售時適用簡易計稅的辦法,不存在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即使允許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抵扣進項稅額,也很難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客觀上無法取得合規的扣稅憑證。
其次,判斷在2016年5月1日前后的標準是取得或發生。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都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文規定的取得的不動產。取得的不動產以取得時間做為判斷標準,取得時間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文分期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
自營或出包新建不動產、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則以開工日期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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