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材料混合銷售如何開具發票?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除《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其他單位和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所以提供材料混合銷售的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混合銷售,應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是普通發票。
需要解釋的是:出現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只是針對一項銷售行為而言的,也就是說,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為直接銷售一批貨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間是緊密的從屬關系。
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屬于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應當是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該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應視同含稅銷售額處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是普通發票。
稅法上如何定義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一般稅務處理是,工業,商業等的混合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其他繳納營業稅,不分別計稅。但是,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需要分開計稅,如果不能分別核算計稅的,由稅務機關核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到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發生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應分別核算自產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營業額,其自產貨物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建筑業勞務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自產貨物的銷售額。
以上詳細講解了提供材料混合銷售如何開具發票,也介紹了稅法上如何定義混合銷售。作為一名企業的會計人員,如果出現了混合銷售行為,一定要明白怎么處理,如果你對本文介紹不是很理解,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可以給你更好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