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南商丘印發《河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6-10-27 16:3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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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 出納;


(二) 稽核;


(三) 資本、基金核算;


(四) 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 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 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 總賬;


(八) 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 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 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以下同)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軍隊和武警系統除外)。


省直在鄭州市及中央駐鄭州市、外省(市)駐鄭州市單位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由省財政廳負責。


無工作關系的人員,由戶口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無紙化考試制度。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


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全省統一題庫,實行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三科聯考。


第十條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并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考試科目、報考辦法及考務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件系統的建設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并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一條 省轄市及省直管縣(市)財政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具體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二)督促檢查本轄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并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縣級財政部門配合省轄市做好本地區考試工作。


第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省財政廳統一部署,省轄市及省直管縣(市)財政局根據當地考試人數確定考試時間和場地,在河南省會計管理系統進行發布。


第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


省轄市及省直管縣(市)財政局應當在考試結束后,通過河南省財政廳門戶網站河南省會計管理系統及時公布考試結果,通知考試通過人員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指定的財政部門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發放。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向考試所在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須在河南省會計管理系統中申報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二)與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準考證同一底版的1寸免冠照片1張。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委托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十六條 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


省財政廳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八條 持證人員應當在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次年起開始參加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九條 根據財政部制定并公布的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大綱,省財政廳負責制定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劃。


(一)持證人員采取網上繼續教育學習為主;


(二)確需面授培訓的,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安排;


(三)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于24學分。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學分按照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計量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礎信息,以及第二十條第(五)和第(六)項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財政部門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財政部門應當在核實相關信息后,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持證人員的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登陸所屬財政部門指定網站進行信息變更,也可以到所屬財政部門辦理。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所屬財政部門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一)省內調轉


持證人員在本省內跨區域調轉,應當在河南省會計管理系統填寫調轉申請,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的財政部門辦理調轉登記。


(二)跨省調轉


持證人員跨省調轉,應當在河南省會計管理系統申報調轉,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登記的財政部門辦理調出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的財政部門辦理調入手續。


未按規定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應當在調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后,才能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


未按規定完成當年度繼續教育的,調出地應當在其調轉登記表中予以注明,會計人員辦理調轉后,應當在調入地完成當年度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當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財政部門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財政部門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如有毀損,持證人員應當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毀損證書原件,向所屬財政部門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財政部門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財政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財政部門可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的規定,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做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做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做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財政部門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的規定注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或者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財政部門核實無誤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財政部門核實無誤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及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財會〔2013〕18號)。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財政廳2010年12月30日制定印發的《河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豫財會〔2010〕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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