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設備購入如何作會計分錄?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記入“專項儲備”科目。
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并按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同時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會計處理如下:
提取安全費用
借:制造費用
貸:專項儲備
購入安全設備
借:在建工程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支付安裝費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設備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同時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
借:專項儲備
貸:累計折舊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費的計提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高危作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第六條 礦山企業安全費用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4元,井下礦山每噸8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2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立方米)1元,井下礦山每噸(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于建筑、鋪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0.5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第七條 煤系及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水體下開采礦山、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山、在需要保護的建(構)筑物和鐵路下面開采的礦山,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要求的礦山,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財政廳(局)核準后,可以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礎上提高提取標準,但增加的提取標準不得超過原提取標準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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