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首飾消費稅如何處理?
答: 金銀首飾消費稅在零售環節一次征收。
1、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如果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額,在計算消費稅時,應按以下公式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4、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此時金銀首飾增值稅計稅依據也照此計算)
5、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應按納稅人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6、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節后,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消費稅的征稅環節有哪些?
消費稅征收環節如下:
1、生產銷售環節(含委托加工業務)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的,在銷售時納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3)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4)委托單位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5)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2、進口環節
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繳納關稅、進口消費稅和進口增值稅,由海關代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3、零售環節
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鉑金首飾等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2016年12月新增130萬元以上的豪華小汽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
4、批發環節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計征的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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