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發票認證后轉出發票作廢了怎么處理?
答:銷貨方對于作廢的情況及后續抄報稅及申報的處理不同,購貨方也有所不同:
1、如銷貨方開出發票后,手工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票面上寫了“作廢”字樣,而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沒有作廢的操作,且銷貨方按正常票進行抄稅和申報的,購貨方取得的發票抵扣聯可正常認證抵扣;
2、如銷貨方開出發票后,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作“作廢”操作,但已通過人工補錄后抄報稅和通過國稅機關門前受理申報并經異常處理的,購貨方取得的發票抵扣聯可正常認證抵扣;
3、如銷貨方開出發票后,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作“作廢”操作,且在抄報稅和申報時按“作廢”票處理的,購貨方取得的發票抵扣聯已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也不得退回開票方;
4、如購貨方已抵扣進項的,須轉出相應進項。由于具體操作涉及銷貨和購貨雙方,具體辦理時購貨方未必能準確了解開票方及開票方主管國稅機關的相關操作,故建議出現此類問題時,應將具體情況向主管國稅機關反映,由主管國稅機關協助核實開票方相關情況后再予處理。
進項稅轉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認證嗎?
進項稅額轉出是指在已經認證抵扣的情況下,貨物改變用途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將已抵扣的稅額轉出。這個因為已經認證過了,所以不能再次認證。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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