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在總公司匯算清繳方法與技巧
答:對于分公司,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法人匯總納稅的制度,對于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設立分公司后,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管上執行跨地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因分公司不屬于法人企業,與其相關的企業所得稅審批、備案事項(資產報損、設備抵稅等)應由總機構收集整理資料,并向總機構所在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分公司若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就地對其征收企業所得稅。匯繳企業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申報時間可延遲至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資料,集中清算:
1)匯總總、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2)總公司及各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3)企業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4)備案事項的相關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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