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一、責任人
(一)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承擔付款義務;
(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三)支票的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四)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清償義務。
二、提示付款
三、付款人付款
(一)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票據背書的連續性,并審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對符合條件的持票人,付款人必須當日足額付款。
(二)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例如,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四、拒絕付款——票據的抗辯
(一)對物的抗辯
如果存在背書不連續等合理事由,票據債務人可以對票據權利人拒絕履行義務。
(二)對人的抗辯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考點
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
注意不包括提示付款和付款,且請與失票救濟措施進行區分。
一、出票: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一)票據的記載事項
(三)出票人的責任
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票據法》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二、背書
(一)背書的種類
(二)背書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未記載背書行為無效):背書人簽章,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還應當記載“委托收款” “質押”字樣。
2.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適用法律推定):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3.可以補記事項: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粘單的使用
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四)背書連續
1.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
2.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注意
非轉讓背書,不影響背書的連續性。
(五)不得進行的背書
1.條件背書——條件無效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票據上的效力。
2.部分背書——背書無效
部分背書是指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
3.限制背書
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票據不得背書轉讓。(喪失流通性)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其只對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責任。
注意
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不屬于背書附條件。
4.期后背書
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六)背書效力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三、承兌
(一)承兌僅適用于商業匯票
(二)承兌行為的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承兌”字樣、簽章;
3.可以補記事項: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粘單的使用
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四)背書連續
1.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
2.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注意
非轉讓背書,不影響背書的連續性。
(五)不得進行的背書
1.條件背書——條件無效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票據上的效力。
2.部分背書——背書無效
部分背書是指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
3.限制背書
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票據不得背書轉讓。(喪失流通性)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其只對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責任。
注意
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不屬于背書附條件。
4.期后背書
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六)背書效力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三、承兌
(一)承兌僅適用于商業匯票
(二)承兌行為的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承兌”字樣、簽章;
(四)受理
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五)附條件的承兌
承兌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注意
與背書附有條件進行區分,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票據上的效力。
(六)出票人責任
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日前,將匯票款項存入承兌銀行。
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0.5‰計收利息。
(四)受理
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五)附條件的承兌
承兌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注意
與背書附有條件進行區分,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票據上的效力。
(六)出票人責任
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日前,將匯票款項存入承兌銀行。
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0.5‰計收利息。
(三)保證責任
1.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四)附條件的保證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注意
背書附有條件的,背書有效,條件無效;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五)保證效力
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