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轄
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一)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一般情況下)。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
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
注意
原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改由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二)地域管轄
1.普通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行政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
(1)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
(2)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2.專屬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和受理
(一)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起訴期限:
1.議后再訴: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或復議期滿(60日)之日起15日內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直接起訴——作為的行政行為
(1)作為的行政行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保護時限: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直接起訴——不作為的行政行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述期限(2個月)的限制。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2018年新增)
(三)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提示
經濟仲裁應當以書面形式申請,民事訴訟、行政復議、勞動仲裁均可口頭起
訴或申請。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律規定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受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四)審理和判決
1.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注意
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2.合議庭,由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3.回避制度,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員、鑒定人、勘驗人可能影響公正判決的,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上述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4.審理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當地的地方性法規。
5.生效時間
一審判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上訴。
一審裁定——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不上訴。
注意
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