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正確處理關聯交易的定價問題

2025-07-11 18:4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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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正確處理關聯交易的定價問題?根據小編老師的經驗,針對企業處理關聯交易的定義問題,主要的步驟就包含了關聯公司交易定價的基本原則以及選擇合適的定價方法,比如說定價原則中就包含了公平原則、市場原則、透明原則等等,還有就是定價方法的選擇,這些相關的介紹資料小編老師都會在下述文章中進行介紹,如果你們有興趣都可以來閱讀下述文章試試,希望對你們理解有所啟發的。

企業如何正確處理關聯交易的定價問題

關聯公司交易定價的基本原則

公平原則: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定價應基于公平原則,不得利用關聯關系進行利益輸送或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

市場原則:交易定價應參照市場價格或同類交易的通常價格,確保交易價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透明原則: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應公開透明,相關交易信息應及時披露,以便股東和監管機構監督。

關聯公司交易定價的實踐操作

確定定價方法:

可采用成本加成法、市場比較法、收益法等多種定價方法,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和市場條件選擇合適的定價方法。

進行盡職調查:

在確定交易定價前,應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了解關聯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市場前景等信息,為合理定價提供依據。

履行決策程序:

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定價應經過公司內部決策程序的審議和批準,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等,確保交易定價的決策過程合法合規。

加強信息披露:

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定價信息應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給股東和監管機構,增強交易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企業如何正確處理關聯交易的定價問題

什么是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是公司或是其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占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及他們的家屬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購買或銷售商品、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擔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議、贈與、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關聯雙方共同投資以及交易所認為應當屬于關聯交易的其他事項。

企業如何正確處理關聯交易的定價問題 ?綜合以上內容所述,小編老師通過上文講解的關于關聯公司定價問題的闡述,相信你們對其中的定價原則和方法應該都是有所掌握的;在這里小編老師就不再過多的介紹,不過關于關聯交易公司定價方面的知識在本網站上還有很多,如果你們想要學習更多關于關聯交易定價方面的知識,不妨阿里本網站上免費搜索與之相關的財務課程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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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值稅處理 1. 非金融類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互借產生的使用價值。 (一)企業集團從銀行借入資金,然后調撥給下屬關聯企業使用,后由集團公司統一歸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十九項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企業用自有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使用。 企業將自有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從實踐中看,又可分為有償和無償兩類。有償使用時,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企業將自有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并收取利息,應視同企業貸款業務,所收取的利息應按6%繳納增值稅。 企業將自有資金無償提供給關聯企業使用,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因此,關聯企業間資金拆借行為應按照上述規定繳納增值稅。 同時,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貸款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企業向個人股東拆借資金的利息管理。 企業向個人股東拆借資金也可分為有償和無償。對于有償使用,同上述(二)規定,視同企業貸款業務,所收取的利息應按6%繳納增值稅。無償使用時,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十四條視同銷售的規定中,出借方沒有包括“個人”。因此,企業向個人股東無償拆借資金,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四)視同銷售服務(使用資金)價格管理。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 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商品、服務、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而產生的應收、應付款項。 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商品、服務、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而產生的應收、應付款項,是一種購銷行為。如果是在正常的購銷合同信用期內,關聯企業之間占用資金,不是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屬于無償提供資金使用,只是購銷合同發生效力的一項條件。如果應收、應付款項的占用,超過正常合同規定的信用期,又沒有其他不可抗力發生(如負債方倒閉等引發資金困難),應屬于“提供資金使用范疇”,需按“無償提供資金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所得稅處理 1. 非金融類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互借而產生的資金使用價值(包括借入資金和自有資金)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上述規定,非金融類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互借而產生的資金利息,屬于準予稅前扣除的情形。但對于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不可以稅前扣除。 有的關聯企業之間資金拆借免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因此,關聯方之間免收利息的交易,境內實際稅負相同的地區,可以不作調整,但對于實際稅負不相同的關聯方(如西部大開發地區,或者一方虧損嚴重),需要按公允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2. 企業向個人股東借貸利息所得稅前管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將所支付的利息進行稅前扣除。 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因此,非金融類企業向個人股東借貸所產生的利息,高于金融類貸款利率部分不得扣除。 3. 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商品、服務、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而產生的應收、應付款項 如果是在正常的購銷合同信用期內,關聯企業之間占用資金,不需要進行占用利息結算,但若超過正常的購銷信用期,又分兩種情況: (1)關聯企業之間實際稅負相同或相近,根據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2)關聯企業之間實際稅負不相同,超過正常購銷信用期部分,需要按照同期金融機構利率進行結算調整。 4. 資本弱化管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 關聯企業交易都是正規程序,還有何風險?

    同學你好 這個沒什么風險

  • 請問稅務局每年對關聯方交易價格是否公允是如何認定的?

    這個看你交易是否是市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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