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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心意

莊老師

職稱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審計師

2019-07-31 09:16

一、增值稅處理

1. 非金融類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互借產生的使用價值。

(一)企業集團從銀行借入資金,然后調撥給下屬關聯企業使用,后由集團公司統一歸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十九項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企業用自有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使用。

企業將自有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從實踐中看,又可分為有償和無償兩類。有償使用時,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企業將自有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并收取利息,應視同企業貸款業務,所收取的利息應按6%繳納增值稅。

企業將自有資金無償提供給關聯企業使用,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因此,關聯企業間資金拆借行為應按照上述規定繳納增值稅。

同時,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貸款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企業向個人股東拆借資金的利息管理。

企業向個人股東拆借資金也可分為有償和無償。對于有償使用,同上述(二)規定,視同企業貸款業務,所收取的利息應按6%繳納增值稅。無償使用時,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十四條視同銷售的規定中,出借方沒有包括“個人”。因此,企業向個人股東無償拆借資金,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四)視同銷售服務(使用資金)價格管理。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 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商品、服務、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而產生的應收、應付款項。

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商品、服務、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而產生的應收、應付款項,是一種購銷行為。如果是在正常的購銷合同信用期內,關聯企業之間占用資金,不是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屬于無償提供資金使用,只是購銷合同發生效力的一項條件。如果應收、應付款項的占用,超過正常合同規定的信用期,又沒有其他不可抗力發生(如負債方倒閉等引發資金困難),應屬于“提供資金使用范疇”,需按“無償提供資金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所得稅處理

1. 非金融類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互借而產生的資金使用價值(包括借入資金和自有資金)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上述規定,非金融類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互借而產生的資金利息,屬于準予稅前扣除的情形。但對于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不可以稅前扣除。

有的關聯企業之間資金拆借免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因此,關聯方之間免收利息的交易,境內實際稅負相同的地區,可以不作調整,但對于實際稅負不相同的關聯方(如西部大開發地區,或者一方虧損嚴重),需要按公允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2. 企業向個人股東借貸利息所得稅前管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將所支付的利息進行稅前扣除。

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因此,非金融類企業向個人股東借貸所產生的利息,高于金融類貸款利率部分不得扣除。
3. 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商品、服務、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而產生的應收、應付款項

如果是在正常的購銷合同信用期內,關聯企業之間占用資金,不需要進行占用利息結算,但若超過正常的購銷信用期,又分兩種情況:

(1)關聯企業之間實際稅負相同或相近,根據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2)關聯企業之間實際稅負不相同,超過正常購銷信用期部分,需要按照同期金融機構利率進行結算調整。

4. 資本弱化管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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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關聯方企業之間的業務是稅務機關考慮的重點,應當引起企業的重視,這部分也是容易被忽視的內容。 一、關聯關系的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二條有明確的規定,可以作為確認關聯關系的主要依據。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構成關聯關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系時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二)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借貸資金總額占實收資本比例=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其中: 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賬面金額×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i筆實收資本賬面金額×i筆實收資本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三)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四)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五)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一)至(五)項關系之一。 (七)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上述關聯關系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關聯關系按照實際存續期間認定。 二、關聯交易價格的確定 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如果發生了交易,則在確定交易價格的時候,就需要特別注意了。具體定價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及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的價格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簡單來說就是有非關聯方之間交易的市場同類價就使用市場同類價格。 (二)再銷售價格法 再銷售價格法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后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價格=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1-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 毛利率的確定是關鍵,可以采用行業平均毛利率同時考慮企業規模差異、地區、成本差異、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之間的差異等進行調整。 (三)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以關聯交易發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后的金額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價格=關聯交易發生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加成率) 三、稅務機關的處理 企業與其關聯方發生勞務交易支付或者收取價款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可以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關聯勞務交易應當是受益性勞務交易,并且按照非關聯方在相同或者類似情形下的營業常規和公平成交價格進行定價。 【提示】受益性勞務是指能夠為勞務接受方帶來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且非關聯方在相同或者類似情形下,愿意購買或者愿意自行實施的勞務活動。 例外情形: 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 【提示】如果境內企業與境內關聯方均沒有享受稅收優惠,可以視為稅負相同。 四、企業異議 企業收到《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后有異議的,可以在依照《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利息、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2019-07-31 10:21:56
一、增值稅處理 1. 非金融類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互借產生的使用價值。 (一)企業集團從銀行借入資金,然后調撥給下屬關聯企業使用,后由集團公司統一歸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十九項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企業用自有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使用。 企業將自有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從實踐中看,又可分為有償和無償兩類。有償使用時,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企業將自有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并收取利息,應視同企業貸款業務,所收取的利息應按6%繳納增值稅。 企業將自有資金無償提供給關聯企業使用,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因此,關聯企業間資金拆借行為應按照上述規定繳納增值稅。 同時,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貸款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企業向個人股東拆借資金的利息管理。 企業向個人股東拆借資金也可分為有償和無償。對于有償使用,同上述(二)規定,視同企業貸款業務,所收取的利息應按6%繳納增值稅。無償使用時,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十四條視同銷售的規定中,出借方沒有包括“個人”。因此,企業向個人股東無償拆借資金,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四)視同銷售服務(使用資金)價格管理。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 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商品、服務、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而產生的應收、應付款項。 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商品、服務、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而產生的應收、應付款項,是一種購銷行為。如果是在正常的購銷合同信用期內,關聯企業之間占用資金,不是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屬于無償提供資金使用,只是購銷合同發生效力的一項條件。如果應收、應付款項的占用,超過正常合同規定的信用期,又沒有其他不可抗力發生(如負債方倒閉等引發資金困難),應屬于“提供資金使用范疇”,需按“無償提供資金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所得稅處理 1. 非金融類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互借而產生的資金使用價值(包括借入資金和自有資金)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上述規定,非金融類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互借而產生的資金利息,屬于準予稅前扣除的情形。但對于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不可以稅前扣除。 有的關聯企業之間資金拆借免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因此,關聯方之間免收利息的交易,境內實際稅負相同的地區,可以不作調整,但對于實際稅負不相同的關聯方(如西部大開發地區,或者一方虧損嚴重),需要按公允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2. 企業向個人股東借貸利息所得稅前管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將所支付的利息進行稅前扣除。 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因此,非金融類企業向個人股東借貸所產生的利息,高于金融類貸款利率部分不得扣除。 3. 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商品、服務、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而產生的應收、應付款項 如果是在正常的購銷合同信用期內,關聯企業之間占用資金,不需要進行占用利息結算,但若超過正常的購銷信用期,又分兩種情況: (1)關聯企業之間實際稅負相同或相近,根據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2)關聯企業之間實際稅負不相同,超過正常購銷信用期部分,需要按照同期金融機構利率進行結算調整。 4. 資本弱化管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2019-07-31 09:16:43
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關聯交易具有一定的避稅規律和新動向,存在以下涉稅風險: (一)多類型關聯交易混合控制,關聯交易定價方法不透明、不固定,企業利潤水平偏低。主要表現為定價方法和政策為境外母公司掌控,定價方法在年度間甚至年度內不固定,關聯與非關聯交易利潤率水平差異較大,母公司限定關聯交易息稅前完全成本加成率,企業利潤水平偏低,與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和行業發展趨勢不符。 (二)關聯購銷比重不大或無關聯購銷往來,但向境內外關聯方支付名目繁多的費用,有的支付名目和方向年度間有重大變化。如管理服務費、市場推廣費、財務稅收管理支持費、特許權使用費、審計服務費等,其相關性、真實性、合理性有待核查。近年來,部分外資企業將征稅項目(技術提成費等)改為不征稅項目(管理服務費、調試指導費等),向母公司關聯支付費用改為向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支付費用,關聯支付改為非關聯支付的趨勢越來越明顯。 (三)更多地通過境內公司,內關聯轉讓定價、支付多種名目管理服務費問題日益突出。因不同地區企業之間的稅收優惠、財政返還政策差異,誘使部分企業更多地通過境內關聯交易定價和支付費用的方式,使利潤發生地區間轉移的現象也日益增多。企業應得利潤與其在產業或產品價值鏈上實際利潤不相稱,與同行業獨立企業利潤水平相比明顯偏低。 (四)股權架構復雜多變,隱匿真實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或對交易活動進行實質控制轉移利潤。主要表現為股權在關聯企業之間頻繁變更,特別是“爺爺輩”以上控制方的股權轉讓,或平價低價轉讓股權,逃避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隱匿真實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實質性管理或控制未申報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長期處于虧損或微利狀態。改變銷售模式和渠道,使客戶結構變化,申報關聯交易額大幅下降。 (五)實際受益人身份存疑,外方股東行為不合常規,有逃避稅收的重大嫌疑。主要表現為外方股東變更為香港、新加坡等有協定優惠締約國的投資性公司,管理人員很少且多為境內人員兼職,專管境內被投資企業咨詢服務并分取利潤。還有外方股東默認容忍境內被投資企業多年不分配或少分配賬面利潤,另為境內被投資企業融資,或收取大額咨詢服務費,既有逃避非居民企業股息分配稅收扣繳嫌疑,也有利用非貿易方式轉移利潤避稅之嫌。 (六)母子身份互換,外資境內新投資企業。外資轉內資,或將主要業務或部分職能轉到關聯內資企業。原先境外上市子公司變更為投資控股或管理母公司,向境內公司收取管理服務費或跨境融資費用。部分海外上市的大型外資企業新投資建立新公司,轉移主要業務。部分返程投資性質的非居民股東撤資,或將股權轉給境內關聯企業或個人。設立“橋”公司人為分割跨境關聯交易,將銷售職能轉移到母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地設立的子公司或銷售公司,有的外資企業將主要業務轉移到關聯內資企業,縮減外資企業規模。
2019-06-13 10:47:20
你好,如果關聯方交易的價格符合公允的話,就沒有風險。
2019-01-14 18:07:06
老師,關聯銷售收入為3819867853.28元,關聯銷售成本為3348124542.53元,主營業務收入為13705645842.31元,主營業務成本為12064532034.44元,企業關聯交易價格不公允,怎么算應該補繳的企業所得稅呢?
2023-10-05 11: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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