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如果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權.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留置權的效力有哪些?
留置權的效力:
(一)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二)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三)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并存時,質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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