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標志著環境保護稅正式面世。該稅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這為稅務機關完善相應的征管配套措施預留了空間。當前稅務機關需要下大功夫、花大力氣,切實解決環境保護稅如何征管的問題。具體說來,環境保護稅的征收,有以下幾個難點:
1、申報審核難。環境保護稅法所指的應稅污染物,包括《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也就是說,征稅對象不再表現為傳統的資金流動或者類似土地、房產等穩定的實物,稅務機關對現金、發票、實物以及賬簿管理的監控手段失去了施展空間,這給稅務機關申報審核帶來了較大困難。
2、實時監控難。環境保護稅法要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應稅固體廢物按照排放量確定,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僅靠環境保護部門傳遞的數據不足以保障稅務機關實施稅額確認權,在確認程序中如何審核納稅人申報的正確性和真實性?一旦發生納稅爭議,環境保護部門承擔何種責任也需要考慮。
3、外部依賴度大。信息共享是環境保護稅實現有效征管的保障。從程序上而言,環境保護稅應由納稅人自行申報,實現完全意義上的自報自核自繳,但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數據某種程度上就是環境保護部門核定的數據,這兩者是重合的。
4、風險應對難度大。環境保護稅所指向的污染物在生產過程中有時稍縱即逝,污染指標可能處于起伏不定的狀態。即,可能某個時點污染超標,但此時已不超標。對納稅人開展違法調查,就必須實地取證,藉以證明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性。但限于污染排放的特點,如何固定證據,值得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