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開發完成的商品房轉自用如何繳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商品房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不需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的規定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9條"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轉為自用,不涉及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擴展資料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轉自用契稅處理:不繳納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 )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六條規定,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是否繳納房產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 )第一條的規定,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征免房產稅問題.
1、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2、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一、定義: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二、征收范圍:
稱房產稅"課稅范圍",具體指開征房產稅的地區.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征收稅率:
1、按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
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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