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是什么?
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不是從來就有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二者之間沒有差異,因為當時是由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決定財政政策,再決定稅收政策和財務政策,并且稅法與財務制度、會計制度三位一體,甚至在很長的時期內,企業利稅不分,企業會計核算的核心指標是產值而非利潤。隨著經濟市場化和國際化日益加強、會計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的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差異日漸明顯。
稅法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護、賠償、報廢、報損以及人員調動交接制度,保證賬物相符。
而會計負責組織編制本單位資金的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并組織實施。資金的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要結合本單位的經營預測和經營決策以及生產、經營、供應、銷售、勞動、技術措施等計劃,按年、按季、按月進行編制,
并根據企業的經濟核算責任制將各項計劃指標分解下達落實,督促執行。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和節約資金的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合理核定資金定額,加強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果。根據管用結合和資金歸口分級管理的要求,擬定資金管理與核算實施辦法,并組織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會計制度與稅法為什么會產生差異?
之所以產生差異,是因為二者對某些經濟業務的認定及處理辦法不一樣,:比如對于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稅法上一般只按年限法計算,會計里面除了年限法還有年數總和法等其他方法;比如對于企業計提的壞賬,會計里是出于謹慎性原則,稅法上卻要求只有在實際發生了壞賬損失后才允許稅前抵扣;比如對于某些以公允價值變動計量的金融資產,稅法上對于公允價值變動部分,一般在實際實現損益時才計入收入納稅;比如對于企業發生的招待費支出,稅法上只承認60%可抵扣,剩余部分要稅前調增;比如對于某些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費用,稅法規定還可以加計扣除。
產生差異是因為二者的出發點不一樣,稅法更多是為了保證稅收,另一方面也為了鼓勵企業發展給了一些優惠政策;會計制度是根據經濟業務的具體情況,側重于對業務進行客觀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當然,如果國家執行稅務會計的話,那就沒有差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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